泉州第五中学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实施细则
为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泉教人[2011]25号《关于泉州市直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的实施意见》、泉委教干〔2019〕32号《关于印发《泉州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管理的干部实施请、销假制度管理办法(试行)》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制订我校教职工请假销制度实施细则。
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1.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以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病假一周(五个工作日)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医生诊断证明;
2.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
3.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业务培训或学历进修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4.婚假: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提出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7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15日(含法定的节假日)。
5.产假:女教职工分娩,可向学校请产假。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的有关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与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教师寒暑假重合的不顺延。
6.探亲假:教职工需要探亲者,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若非寒暑假探亲,一律按事假处理。
7.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分管校长批准,最多给予三天的丧假。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二、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1.学校实行请销假制度,教职工凡需请假者,必须按规定提前3天(特殊情况可过后补手续)在学校网上管理平台填写《请假审批表》,经相关处室、分管副校长、校长批准,办理请假手续。如因突发事情或疾病,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先口头向相关处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2.教职工请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或病假一周以内,由办公室、教务处负责人审核,送分管领导审批;事假三天以上或病假一周以上,由办公室、教务处、分管领导审核,送主要领导审批。学校中层以上行政请事、病假,由分管领导审核,送主要领导审批;请公假、事假两周以上或病假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由学校提出意见,校长签名后报送有关材料(含请假单、病历证明等)到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3.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出国(境)请假,由分管领导审核,送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到市教育局对外交流合作科办理相应手续,审核通过后,审批表复印件及《请、销假报告单》应送至组织科备案存档。
因私出国(境)的,需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附件3)和《请、销假报告单》,经分管领导审核,送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到组织科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和请假手续,党员工作人员应先报市直教育系统党委办公室审核;高级职称还应报人事科审核。
在职人员出国(境)实行“一出境一审批”,原则上不予办理“一次审批多次往返”。
4.教职工请假经批准,根据学校网上已相关领导审批的《请假审批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有关资料学校存档备查。
三、病、事假期间的有关生活待遇
教职工在病、事假期间的有关生活待遇,按泉教人[2011]25号《关于泉州市直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执行。
1.教职工病、事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本人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按百分之百发给。
当月教职工病、事假1-14天的,可按聘用合同或有关规定酌情减发岗位津贴。为便于统一管理,市直学校可按如下办法扣发岗位津贴:根据该教师的岗位津贴(未扣前)除以21.75天(《劳动法》法定月计薪天数)乘以其请假的天数得出其扣发的岗位津贴金额。当月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十五天的,岗位津贴不发。
2.教职工病、事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事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的百分之九十,岗位津贴不发。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本人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照发,岗位津贴不发。
3.教职工病、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事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的百分之七十,岗位津贴不发。
(2)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的百分之八十,岗位津贴不发。
上述(1)(2)项工作人员中,荣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10-15%的病假工资,但不能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4.精神病患者、癌症病人在病假期间,也应按上述相关规定计发病假工资。
5.有三年以上病史的精神病患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和组织批准,在养病期间,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的生活费。
6.教职工留用察看期间请病假,其生活费高于本人病假待遇的,改按病假待遇发给。
7.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请产假或病、事假的,其见习期相应顺延。
8.教职工因公负伤(包括军队复员、转业人员旧伤复发),在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9.教职工在婚假、产假、公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
10.教职工在丧假及奔丧路程工资照发,但途中车旅费自理。
四、旷工旷职的界定和处理
1.教职工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无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没经领导批准的,均视为旷职。
2.教职工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当旷职处理
3.教职工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视为旷职。
4.对旷工旷职的教职工,学校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进行批评教育。
5.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岗位津贴、生活补贴、提租补贴等)。学校应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时间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者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泉州第五中学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学校教职工请假单
学 校 教 职 工 请 假 单
校登记( )
兹有 处室(组) 同志,因
需要请 假 天,即从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附件: 。
请假人: (签章)
年 月 日
办公室处室/教务处/部门审批意见:
分管校级审批(核)意见:
学校领导审批(核)意见:
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请 假 须 知 |
1、 为强化学校管理,教职工凡因病、因事、因公等不能正常上班,要事先请假,填写《请假单》。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应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 经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办公室发《准假通知书》通知其本人。请假期满后应主动办理销假手续。未经批准的,按旷职处理。
3、 本表一式3份,学校办公室应及时负责登记,统一编号,做好专项资料存档备查。 |
附件2:
市直学校校级干部请、销假报告单
请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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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时间 |
月 日至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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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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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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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科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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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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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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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假时间 |
月 日至 月 日 |
销假人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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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领导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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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泉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制
附件3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
姓 名
单 位
职称及职务
前
往国家地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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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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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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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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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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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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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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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介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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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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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离(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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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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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务及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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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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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外 通讯处 |
中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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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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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理 由 及 期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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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对 党 籍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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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直 系亲属 及主要 社会关 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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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直 系亲属 及主要 社会关 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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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 单位 (党支部) 审查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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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或支部书记)签字: 单位(或党支部)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 部门 机关 (党委)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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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或党委书记)签字: 单位(或党委)盖章 年 月 日 |
组织 部门 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批准 机关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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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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